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级教育网站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0-31 点击数:

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级教育网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网站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网站健康发展,依据《网络安全法》、国务院《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政策、法规、标准,结合教育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是指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及部门建立,并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及其子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第三条  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网站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应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在校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下,全面统筹部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在部门内部明确具体责任人,牵头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 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网站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应确定一名网站负责人,并要做到专(兼)职人员定岗、定责,相关人员名单及职责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七条  南京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校务部是校教育网的主管部门,应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相关精神要求,负责确定校教育网内容的设立和上网信息的审核,并对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各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网站的主管内容,负责内容的审核发布和网站的运维。

第八条 网站内容设置可根据业务具体确定,并建立上网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九条  校教育网应包含国家、政府要求应予公开的信息,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原则上一年内更新少于三条或不更新的栏目不应出现在网站首页。部门的网站也应注重内容的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上信息和相应的服务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新闻、资讯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 网站域名注册与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域名,中文域名申请注册的应与单位名称或专业属性相符,或按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条例,网站在未完成备案工作前不得在互联网发布,有多家运营商接入的网站须分别在各家运营商完成网站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公安部关于对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是在当地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校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登记备案。

第五章 网站等级保护及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形成多层次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遵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网上信息安全;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应设立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等技术标准,按照“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批、公安机关监督”的原则,准确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

第十六条  网站定级后及时向校区两级公安网安、教育信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对于已定级的信息系统因定级不准、需求变更的,应重新开展定级备案。新建系统要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在等级确定后30日内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网站运行维护单位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十八条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害信息发现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有害信息发现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理应对。有害信息事件是指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资源制作、复制、查阅及传播下列的事件: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网站形象和网站利益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对网站内所有资源进行实时监控,做到及时发现并即时处理,并对处理结果备案,对重大有害信息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六章 评估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校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校教育网、各部门的网站进行评估,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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